武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机关、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