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议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处理以下事项:

(一)研究制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二)研究制定调整能源结构、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等实施方案;

(三)组织、协调和推进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四)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