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新能源交通,鼓励、支持开发、生产、销售和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和节能型低污染排放机动车,并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加气站、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营运单位改用节能型低污染排放机动车工作进行规划和组织实施,加强对排气污染严重的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等营运机动车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