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石化、有机化工、电子、装备制造、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