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一)煤炭加工与转化、石油化工生产;(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材料的生产;(四)涂装、印刷、粘合和工业清洗;(五)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