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和发展规模,制定产业投资优先准入清单,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中的高耗能工业项目,综合运用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标准淘汰落后产能。在城市建成区已建的前款所列高耗能工业项目,应当在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升级改造或者关闭退出。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