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生态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和引导现有工业企业入驻产业园区。新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入相应的产业园区。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