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燃煤大气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用煤单位和个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抑尘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用煤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用煤单位应当建立用煤台账,明确用煤量、用煤来源、煤质及煤炭检验报告。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用煤单位应当安装烟气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并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