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用煤单位和个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抑尘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用煤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用煤单位应当建立用煤台账,明确用煤量、用煤来源、煤质及煤炭检验报告。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用煤单位应当安装烟气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并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