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确保所供应的煤炭符合质量标准。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载明煤炭购销数量、购销渠道及煤炭检验报告。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煤炭经营企业运输、装卸、储存、加工煤炭,应当符合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要求,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自燃和煤炭粉尘污染。

煤炭经营者和民用散煤配送网点应当对其储煤场地采取防燃抑尘措施,设置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设施,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密闭措施。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