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优化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全面覆盖和责任到人的原则,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网格化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其所负责区域内的污染大气环境行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