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根据大气环境承载能力,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内自然地貌形态、气象条件,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消散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建设空间布局,控制建筑物的密度、高度,保持城市通风廊道畅通。

在通风廊道上不得建设不符合规划控制高度的建筑群及其他影响大气扩散条件的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