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大气环境承载力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