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