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大气污染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控措施。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