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委员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