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机制,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检查发现和反馈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