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机制,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检查发现和反馈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

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Local Regulations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