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基础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