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旗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耕地地力分等定级标准。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耕地分等定级标准,建立耕地等级档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