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耕地保养条例/第四章 耕地保养的保障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各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肥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配备必要的仪器设施,定期定点对耕地养分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耕地肥力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肥力保护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