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耕地保养条例/第四章 耕地保养的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耕地保养要与耕地承包相衔接配套,在耕地承包中应当明确耕地地力等级和保养要求以及保养耕地的义务和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