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耕地保养条例/第四章 耕地保养的保障措施第十九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监测和评价制度,健全完善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对耕地地力和环境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质量报告以及建设与保护建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耕地质量变化情况,组织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提高耕地质量。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