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耕地保养条例/第二章 耕地使用和保护第十一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水浇地的合理灌溉定额,积极推广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排设施,改进灌溉制度,防止土壤盐渍化。对已盐渍化的土壤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良。灌溉水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耕地使用者应当采取平整土地、修渠筑堰等措施,提高灌溉质量。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