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各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耕地使用者要按照有机肥与无机肥结合使用的原则培肥改良土壤。基本农田施用农家肥的数量和质量应当达到自治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