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