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文明创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