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推动将文明行为基本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