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本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工作周期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和治理方案,经本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