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援助。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