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激励机制,依法记录见义勇为、无偿献血、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信息,鼓励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享受社会服务等方面给予激励。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