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遵循公共场所文明礼仪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有礼;

(二)遵守公共秩序,有序礼让;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四)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共设施;

(五)在公共场所不得大声喧哗,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产品外放音量,避免干扰他人;开展歌舞、健身等活动时,遵守环境噪音管理有关规定;

(六)参观展览会、博览会和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遵守活动现场秩序,不得乱丢垃圾;成年人教育、引导随行未成年人遵循参观、观看礼仪;

(七)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