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一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各类文明行为规范,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维护公序良俗。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