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水资源条件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安全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农艺调控、替代种植;(二)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三)调整优化相关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加强对农牧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控措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