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水资源条件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

安全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艺调控、替代种植;

(二)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三)调整优化相关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加强对农牧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