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和现场检查等情况,组织对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进行调查。

经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