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农产品质量情况和相关标准划分农用地的风险管控类别,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农用地风险管控类别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

(二)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农用地划为安全利用类;

(三)重度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严格管控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