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
农牧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建立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及回收、处理站点,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牧主管部门指导意见,组织建设苏木乡镇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贮运站、嘎查村回收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