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从事畜禽规模化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沼渣、沼液,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指导,支持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的建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