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物。
农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鼓励农业生产者使用符合标准的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推广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生物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农用薄膜减量技术。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