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