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障污泥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建设和运行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渗滤液收集和处理处置设施并保障其稳定运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