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尾矿库污染防治和安全运营主体责任由运营、管理单位承担;无运营、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制定整改方案、采取相应防治措施消除风险隐患。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污染土壤。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