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防渗、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措施,建设地下水监测井定期进行监测,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