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矿山企业在勘查、开采、选矿、运输、仓储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废物贮存设施和废弃矿场的管理,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