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破坏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的洄游通道的,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破坏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繁殖区及其栖息地的,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破坏湖岸、河岸护岸固沙植被的,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