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利用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保护区内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限期关闭。造成生态破坏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恢复治理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