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

在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影响景观的生产经营设施。经批准建设的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