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利用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在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影响景观的生产经营设施。经批准建设的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