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采取河道险工治理、河道清淤疏浚、河道湿地恢复和河道景观建设等措施,对保护区河道进行综合治理,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