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采取河道险工治理、河道清淤疏浚、河道湿地恢复和河道景观建设等措施,对保护区河道进行综合治理,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