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三条有效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其范围、界线以国务院批准的为准。核心区为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核心区。核心区外围为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缓冲区外围为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保护、人工繁育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