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二条有效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设置保护区区界标志和功能区区界标志,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保护区的性质以及区界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的界标以及其他保护设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